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銳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寶月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張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