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