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2號上 訴 人 香榭堤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慶祥 被 上訴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吳文仲 被 上訴人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吳文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6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