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5號上 訴 人 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登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