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亮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燁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興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