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被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及拆除牆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 元(即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部分),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2,147 元(訴之客觀合併,即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02,171 元,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則為:1,559,976 元《500 元/ 平方公尺×259.99545 平方公 尺=1,559,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原告僅繳納4,410 元,尚不足1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對被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雖請求依當時工程施工造價524,637,748 元作為核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惟本件原告請求拆除牆面,足見該施工工程並非原告所欲請求之利益,而係返還該牆面之利益,被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既不能提出拆除所需之費用,則以原告所述返還後出租所可得之利益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較為允當,附此敘明。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