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霜潔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50 │5000│ │ │1 │ │八九─ND─0000000 │ │ │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