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劉秀玲簽發之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金額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支票號碼為00 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劉秀玲簽發之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99年3 月1 日,金額新台幣530,000 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 號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