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7號聲 請 人 林榮卿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七九NX0000八二─0 │ │1 │680 │ │ │1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七九NX000二0二─四 │ │1 │420 │ │ │2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