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26號聲 請 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5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股票: │ ├─┬──────────┬──────────────┬────┬───┬──────┬───┤ │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 │1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八 │股票 │1 │1000 │ │ ├─┼──────────┼──────────────┼────┼───┼──────┼───┤ │2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四 │股票 │1 │1000 │ │ ├─┼──────────┼──────────────┼────┼───┼──────┼───┤ │3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八 │股票 │1 │55 │ │ ├─┼──────────┼──────────────┼────┼───┼──────┼───┤ │4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F0000000─一 │股票 │1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