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九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永賸豐工程行江鎮勳│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98年3月25日 │23,000元 │AA三九四四九七│ │ │1 │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