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一四七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桃警分刑秩字第一六六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十五時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邁阿密汽車旅館等。 (三)行為:分以新台幣五千元與四千元之代價,與不特定人姦淫二次。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殿友之證言。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場檢查紀錄及自由時報九十年六月十七日廣告節錄影本 各一件在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