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 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佔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 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 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