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六二四四號、第一七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 D)壹佰零玖片、影音光碟片(VCD)貳佰柒拾捌片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扣得之音樂光碟片九百六十片中之一 百零九片,業經告訴人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動能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 訴;影音光碟片四百四十四片中之二百七十八片,業經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