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九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叄佰元折算壹日。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或裝機費收據上所偽造之「 0000000000」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