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四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四О八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丙○○ 甲○○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 桃警分刑秩字第三七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甲○○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一時 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內之「碧雲天汽車旅館」、桃園縣中壢市○○○路「 真善美汽車旅館」、桃園縣內之「邁阿密汽車旅館」、「哈斯勒汽車旅館 」、「天堂鳥汽車旅館」等處。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連續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三千元 至四千元不等,被移送人可從中獲得二千一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不等。 二、被移送人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九十一年九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內之「邁阿密汽車旅館」、「哈斯勒汽車旅館」等處。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連續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三千五百元,被移送人 可從中獲得二千一百元。 三、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九十一年十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六時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內之「比佛利汽車旅館」等處。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連續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三千五百元,被移送人 可從中獲得二千一百元。 四、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二)證人張彩鳳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五時十五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九九八 號內為警當場查獲。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