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四一三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桃警分刑 秩字第三七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邁阿密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復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所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檢查記錄表及警 員吳天佑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