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誠 送達代收人 黎科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壢簡第一四六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法官 王耀興法官 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