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秩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秩字第三七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 九十二年桃警分刑秩字第0三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下旬某日某時許起至同 年二月一日晚上八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邁阿密汽車旅館」等處。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三 千元至四千元不等,被移送人可從中分得一千二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五號 「哈斯勒汽車旅館」一0九室內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