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317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7歲民國 入出境許可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5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22225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三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27日21時50分、同年月24日15時。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125號「邁阿密汽車旅館」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 2,500元至3,000元不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余豐益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 第2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