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83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