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724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智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核發之桃院永九十九司執俊字第四三二三八號執行命令,在執行費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與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範圍內,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按月將鄭雲龍(原名鄭昌旺)每月得支領各項薪資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初主張被告公司應自民國99年7 月17日至桃院永九十九司執俊字第四三二三八號移轉命令失效為止,在新臺幣(下同)四萬零四百八十元及自97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五百元與執行費三百二十四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鄭雲龍(原名鄭昌旺)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嗣於本院審理時,原告更正其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考諸原告並未變更其聲明之內容,尚非屬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鄭雲龍前於96年10月1 日簽發票面金額六萬零七百二十元、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予伊,詎伊遵期提示,鄭雲龍僅清償部分金額,伊遂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鄭雲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鄭雲龍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於98年3 月27日核發桃院永九十八司執字第一六二九九號債權憑證予伊。嗣因伊於99年7 月間,查得鄭雲龍已受僱於被告,伊遂執前開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鄭雲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桃院永九十九司執俊字第四三二三八號扣押及移轉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於99年7 月17日送達被告,且被告未依法聲明異議,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之規定,鄭雲龍對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已依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移轉予伊。惟被告迄未依系爭執行命令履行,伊不能實現債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98年3 月27日桃院永九十八司執字第一六二九九號債權憑證、系爭執行命令、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九年度司執字四三二三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六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執行債權人,執行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執行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經查,鄭雲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移轉予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執行命令,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程序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