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春金、陳雅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陳春金 被 上訴人 陳雅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