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16號原 告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秉軍 李義三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34萬元之金額明細與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