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周玉僑等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爰依民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