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原 告 呂萬福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 被 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劉育樹 證 人 林泰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