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被 上訴人 呂萬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800 元(計算式:166,000 +8,000 +172,800 =346,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