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115號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陳瑞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和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