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詹鎮豪即台灣衛斯康礦冶實業社、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16號上 訴 人 詹鎮豪即台灣衛斯康礦冶實業社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許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桃小字第716 號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