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原 告 邱奕祺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鈺淳律師 唐榮澤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內日對被告於104 年1 月9 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應於10日內提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借貸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