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原 告 李曉蓉 被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訴訟代理人 周正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