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洪聖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0號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明和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