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年度桃補字第33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邱奕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吳旻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補字第337 號原 告 邱奕祺 被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