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游賢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28號原 告 游賢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