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詹文忠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