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林忠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 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