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35號原 告 林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