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21號原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被 告 永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陳102 年3 月29日之前,有依「被證4 之承諾書」至華南國小及三聖堂更換新字幕機之相關證據。被告則補正:何時向原告為解除「被證2 之採購契約」之意思表示?係依買賣或承攬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敘明所憑法條,並提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