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07號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被 告 新站10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江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提供承受訴訟狀、其與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管理維護契約書及總幹事任用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佳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