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58號上 訴 人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058號與被上訴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