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原 告 林志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 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2 人對被告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2 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 原告 │ 訴訟標的 │ 第一審 │ 已繳納 │ 應補繳 │ │ │ 金 額 │ 裁判費 │ 裁判費 │ 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新臺幣) │ ├───┼──────┼─────┼──────┼──────┤ │林志航│ 90,000元 │ 1,000元 │ 720元 │ 280元 │ ├───┼──────┼─────┼──────┼──────┤ │張瑩懋│ 45,000元 │ 1,000元 │ 720元 │ 2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