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04號原 告 林秀莉即采穎珠寶銀樓 李兆翊即金大昌珠寶銀樓 被 告 鍾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鐘宜倫」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宜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