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6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