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50號原 告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新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9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