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原 告 蕭萬呈 被 告 陳榮光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為舉辦民國103 年10月11日之「2014桃園大溪龍山寺全國馬拉松賽」,於103 年3 月23日簽訂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1 條約定:「雙方不得藉本賽會名義,私下對外募款尋求任何金錢、物資贊助,若因熱心贊助單位樂於參與協辦、捐贈,應彼此告知,經雙友同意後才可接受,所捐贈金錢或物資應全部使用於本賽會,不得占為己有,或移為他用,否則願加倍提供給本賽會使用」,詎被告違反此約定,私下接受捐贈金錢物資未告知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39,100 元(依被告公佈之捐款金額,如附表所示),故依上開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278,200 元(139,100 × 2 =278,200 );又依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被告應於賽會當日捐贈原告10萬元做承辦費用,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另依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會場表演由被告負責,而於賽會當天,被告邀請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中管樂隊40多位師生到場表演,嗣由原告代墊表演費用16,000元,被告亦應返還予原告。上開金額共計394,200 元(278,200 +100,000 +16,000=394,200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200 元,及自103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抗辯:兩造所訂契約之主體係「財團法人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與「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並非原告個人或被告個人云云。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被告應提出財團法人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授權給被告辦理該活動之書面證明文件,否則其此部分抗辯即不足採。 ⒉被告曾對原告言明:補助活動之10萬元是被告自己所出,不是寺方出錢等語,假若如被告所言契約主體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被告應提出該寺要補助活動經費之董監事會議記錄。 ⒊被告對原告所提之偽造私文書告訴,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674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由此可證原告係經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同意後,借用協會名稱,以個人能力承辦該活動,所有活動經費收入支出均由原告私人負擔,故兩造均應遵守契約效力並履行契約,被告所辯無理由。 ⒋被告抗辯:於會場表演之仁和國中管樂隊係原告主動承攬包辦及贊助,費用應由原告支付云云。然依據系爭契約,雙方各有權利義務,會場表演應由被告負責支付,被告最初係透過民意代表向校方接洽,被告與校方同意後,該校管樂隊始前來表演,非被告所稱由原告包辦及贊助云云。 二、被告則抗辯: ㈠系爭契約之主體係「財團法人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原名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大溪鎮香雲庵,後更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105 年2 月17日再更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大溪區龍山寺,下稱大溪龍山寺)與「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並非原告個人或被告個人,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 條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之部分,因原告非契約當事人,自無請求之權利。 ㈡原告所稱寺方受捐贈之139,100 元部分,業經大溪龍山寺將款項全部用於賽事支出。證人鄒雪君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7094號案件104 年5 月28日偵查時已證稱:「【提示龍山寺路跑馬拉松活動大德樂捐紅色捐款條照片7 張】(問:這些捐款人是要贊助龍山寺好讓龍山寺能運用並順利舉辦路跑活動,抑或是捐款人直接要給路跑活動使用? )答:這些捐款人是要贊助龍山寺好讓龍山寺能運用並順利舉辦路跑活動,而且這些錢也都用在活動裡了,後來不夠我們董事長還倒貼」等語無訛。又被告至少已支付活動費用478,569 元,亦有支出明細為憑,相關收據已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7094號案件中(見偵查卷第17至63頁),足證原告所指之捐贈139,100 元,已全數用於活動賽事支出,被告無加倍給付予原告之義務,且因原告非契約當事人,自無請求之權利。 ㈢原告所指會場表演之仁和國中管樂隊係原告主動承攬包辦及贊助,其費用當然由原告負責支付,與被告無關,況原告所提之收據亦不足其請求之16,000元。 ㈣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⒉如被告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以個人名義訂立系爭契約,其依系爭契約第1 、2 、4 條,得請求被告給付394,2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即為債權之相對性。又按「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為何人,原非所問」(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09號判例要旨)。 ⒉查系爭契約之前言係記載:「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桃園縣大溪鎮龍山寺,代表人董事長陳榮光(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代表人蕭萬呈(以下簡稱乙方)」,於系爭契約之下方並蓋有「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大溪鎮香雲庵」及「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之印文(見本院卷第7 頁)。而原告並自承:其係經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之同意後,借用該協會之名義訂立系爭契約等語,是依契約之文義,締結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係大溪龍山寺與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並非原告個人與被告個人。 ⒊又查,原告前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侵占、背信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20日以104 年偵字第1738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而原告於該案件中即陳述:其係以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之代表人身分訂立系爭契約等情。又被告前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起誣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4 年9 月12日以104 年偵字第1674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而原告就此部分所涉之偽造文書罪嫌,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4 年12月24日以104 年偵續字第509 號案件提起公訴),原告於該案件中亦陳述:其係以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之名義辦理活動等情。 ⒋再查,於上開104 年偵字第17384 號及第16744 號案件偵查中,證人即大溪龍山寺之廟助鄒雪君並未對被告係大溪龍山寺之代表人及被告係有權代表大溪龍山寺訂立系爭契約等節有任何質疑,另證人即大溪龍山寺之監察人蔡文吉及常務董事王清水,於偵查中均證稱:董事會有授權被告以龍山寺之名義辦理路跑活動等語無訛(見本院卷第80頁詢問筆錄)。故不論原告之一方於訂立系爭契約時是否有取得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之同意或授權,然系爭契約之另一方並非被告個人,而係大溪龍山寺已堪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應提出大溪龍山寺授權予被告辦理活動之證明文件,否則契約主體即非大溪龍山寺,而係被告個人云云,並非可採。 ㈡綜上,被告抗辯:其個人非契約當事人乙節洵屬有據,是原告主張:兩造均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依系爭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394,2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即乏所據。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4,200 元,及自路跑活動之翌日(見本院卷第61頁原告陳報狀所載,其誤載為路跑活動之當日)即103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育秀 附表: ┌──┬────────────────┬───────────┐ │編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新臺幣) │ ├──┼────────────────┼───────────┤ │一 │桃園縣縣農會游象紀理事長 │5,000元 │ ├──┼────────────────┼───────────┤ │二 │台元土木包工業吳錦洋董事長 │20,000元 │ ├──┼────────────────┼───────────┤ │三 │永遠溫馨工作室趙永馨董事長 │20,000元 │ ├──┼────────────────┼───────────┤ │四 │感謝財團法人林正峰董事長 │10,000元 │ ├──┼────────────────┼───────────┤ │五 │長祥國際同際會 │10,000元 │ ├──┼────────────────┼───────────┤ │六 │中壢中區扶輪社葉民文社長 │10,000元 │ ├──┼────────────────┼───────────┤ │七 │桃園縣縣農會代表感謝黃先生 │10,000元 │ ├──┼────────────────┼───────────┤ │八 │同享建材行胡文安董事長 │10,000元 │ ├──┼────────────────┼───────────┤ │九 │萬隆液化石油氣公司李中裕董事長 │10,000元 │ ├──┼────────────────┼───────────┤ │十 │綠野路跑馬拉松協會詹俊財會長 │10,000元 │ ├──┼────────────────┼───────────┤ │十一│三水公司陳吉昊董事長 │5,000元 │ ├──┼────────────────┼───────────┤ │十二│吳淑汝代書 │2,500元 │ ├──┼────────────────┼───────────┤ │十三│卓訓興 │5,000元 │ ├──┼────────────────┼───────────┤ │十四│大溪妙法寺 │6,600元 │ ├──┼────────────────┼───────────┤ │十五│三層福安宮管理委員會 │5,000元 │ ├──┴────────────────┼───────────┤ │ 共 計 │139,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