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55號原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訴訟代理人 陳佳侑 被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 月10 日下午2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