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221號原 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陳佳琪 徐在智 被 告 鼎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