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46號原 告 聖約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濱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蕭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兩造簽立之裝潢工程合約書書第19條第2 項約定:「當事人雙方茲同意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爭端或訴訟,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等語,使有上揭工程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該合意管轄之約定應拘束兩造,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