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22號原 告 林美慧 被 告 華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告 久大餐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