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7號原 告 王曉軒即慶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敦豪、林楓、林慧貞、林慧琇、邱惠君、張偉民、陳光明、陳惠萍、陳龍升、游怡萍、游秋珍、黃心怡、黃宜雯、黃柏翔、黃曼武、鄒惠雅、潘玉香、潘依婷、蔡佩吟、蔡依瑋、戴雅惠、鐘伯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 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28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邱志堅